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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施清海与唐山市暖人佳制衣有限公司、谈建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清海,唐山市暖人佳制衣有限公司,谈建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96号申请执行人施清海。被执行人唐山市暖人佳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空港城开发区三女河办事处毛家坨一村法定代表人:张仕英。被执行人谈建业,施清海申请唐山市暖人佳制衣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277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施清海于2016-1-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2774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贻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林 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