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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后法执字第1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王格日乐吐申请铁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格日乐吐,铁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1785号申请人王格日乐吐,男,57岁,蒙古族,干部,住科左后旗。被执行人铁钢,男,40岁,蒙古族,农民,住科左后旗。本院执行王格日乐吐申请铁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2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10月8日移送到我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23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志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大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