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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执指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曹正舒、谢先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正舒,谢先明,尹绪长,曹俊浩,周尧龙,周尧国,杨金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指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曹正舒,男,1960年1月10日出生,住临海市。申请执行人谢先明,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住临海市。申请执行人尹绪长,男,1955年12月18日出生,住临海市。申请执行人曹俊浩,男,1949年1月12日出生,住临海市。被执行人周尧龙,男,1963年9月7日出生,住临海市。被执行人周尧国,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住临海市。被执行人杨金土,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住临海市。申请执行人曹正舒、谢先明、尹绪长、曹俊浩与被执行人周尧龙、周尧国、杨金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临海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的(2012)台临商初字第20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正舒、谢先明、尹绪长、曹俊浩于2013年6月8日向临海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尧龙、周尧国、杨金土支付转让款9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860元。临海市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金融机构、本辖区房管、车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周尧龙、周尧国、杨金土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通知申请执行人曹正舒、谢先明、尹绪长、曹俊浩在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周尧龙、周尧国、杨金土的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曹正舒、谢先明、尹绪长、曹俊浩至今未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周尧龙、周尧国、杨金土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台椒执指字第7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审 判 员  许妮娜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郭健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