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刑更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祥全中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686号罪犯祥全中,男,196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2013)新刑初字第396号刑事判决,认定祥全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该犯刑期自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止。该犯于2013年11月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公示五日后,在驻马店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祥全中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1月10日10时许,祥全中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实施犯罪,先在信用社附近物色作案对象。发现被害人黄某某从信用社取1万元现金出来后,后将黄某某骗至一偏僻处,将黄某某推倒在地,抢走1万元现金。2013年1月18日12时许,该犯伙同他人经预谋后,乘被害人孙某某不备之机,将孙某某2700元夺走。另查明,该犯系主犯、累犯。罪犯祥全中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3次,2015年11月5日,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祥全中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祥全中减去刑期三个月。刑满日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萌菊审 判 员 荣艳艳人民陪审员 宋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朱丛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