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2财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赵国平、张某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甲,赵国平,张某乙,河北爱莱特啤酒酿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2财保38号申请人张某甲。被申请人赵国平。被申请人张某乙。被申请人河北爱莱特啤酒酿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康保县康保镇工业街2号。法定代表人赵国平。申请人张某甲因与被申请人赵国平、张某乙、河北爱莱特啤酒酿造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赵国平或张某乙或河北爱莱特啤酒酿造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360000元或查封、扣押赵国平或张某乙或河北爱莱特啤酒酿造有限责任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国平或张某乙或河北爱莱特啤酒酿造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360000元或查封、扣押赵国平或张某乙或河北爱莱特啤酒酿造有限责任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扣押张某甲所有的京房权证石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一本。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瑞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韶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