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执民字第3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金晓辉、李从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晓辉,李从聪,吴璐东,李从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3841号申请执行人金晓辉,男,197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李从聪,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吴璐东,女,198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李从省,男,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金晓辉与被执行人李从聪、吴璐东、李从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29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晓辉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从聪、吴璐东、李从省应归还借款本金42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99元、执行费53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金晓辉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金晓辉以被执行人李从聪、吴璐东、李从省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准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台椒执民字第384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奇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