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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执恢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曾秀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团赡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秀英,张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恢314号申请执行人曾秀英,女,193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张团,女,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赡养纠纷申请执行人曾秀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团赡养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汝民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团之夫霍银德在汝州农商银行庙下支行的存款予以冻结2066.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常占伟执行员  王光辉执行员  李小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亚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