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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37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榆阳区芹河镇酸梨海则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马玉平、陈彦兵、尤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阳区芹河镇酸梨海则村村民委员会,马玉平,陈彦兵,尤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3717-1号原告榆阳区芹河镇酸梨海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芹河镇酸梨海则村。法定代表人余生伟,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马玉平,男,生于1972年7月22日,汉族,榆林市人,住榆林市榆阳区余兴庄乡马家沟村34号,个体司机。公民身份号码612701197207223415。被告陈彦兵,男,生于1985年9月9日,汉族,榆林市人,住榆林市榆阳区榆阳镇花园沟村43号。公民身份号码612701198509093016。被告尤波,男,生于1981年3月13日,汉族,榆林市人,住榆林市榆阳区榆阳镇刘官寨村318号。公民身份号码612701198103133014。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榆林市高新区莱德大厦十层。负责人侯永利,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榆阳区芹河镇酸梨海则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马玉平、陈彦兵、尤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的陕K364**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陕KG4**挂泰骋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予以保全。原告已通过担保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告陈彦兵的陕K364**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陕KG4**挂泰骋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一辆;二、扣押期限为两年。扣押期间该车仍由交警队负责保管,扣押期间该车不得使用、不得移转、不得设定权利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郭少伟审 判 员  朱 斌人民陪审员  边占和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廷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