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陕西川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川环科技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821号原告陕西川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经济开发区振兴大道西侧。法定代表人胡跃海。委托代理人文鑫,陕西尧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影,女,汉族,1986年10月29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69号,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二路。负责人金XX。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东义路。法定代表人XX。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川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和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川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和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78元,减半收取2139元,由原告陕西川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卓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