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行辖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行政复议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3行辖74号原告临沂明特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临沂市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李学文等行政复议一案,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以此案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该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更为妥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孙诚霞人民陪审员 邢 志人民陪审员 赵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彭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