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朱玉胜与孙永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胜,孙永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1166号原告:朱玉胜,男,1945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朱金艳,农民,系原告朱玉胜的女儿。被告:孙永久,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朱玉胜诉被告孙永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玉胜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朱玉胜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玉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元,减半收取16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乃邓��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