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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朱玉胜与孙永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胜,孙永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1166号原告:朱玉胜,男,1945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朱金艳,农民,系原告朱玉胜的女儿。被告:孙永久,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朱玉胜诉被告孙永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玉胜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朱玉胜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玉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元,减半收取16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乃邓��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