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刘千有与公主岭市十屋镇丁家窝堡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千有,公主岭市十屋镇丁家窝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
全文
{C}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381民初526号 原告:刘千有,男。 被告:公主岭市十屋镇丁家窝堡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麻旭,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刘千有与被告公主岭市十屋镇丁家窝堡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丁家窝堡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温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千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丁家窝堡村委会主任麻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千有诉称:2012年5月10日,刘千有与丁家窝堡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村集体土地0.3公顷,承包期限15年,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0日止,承包费10 000元。2013年他耕种了一年,2014年他将该承包地转包给常建家耕种至2017年12月30日。后因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争议,2014年经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上述0.3公顷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属于刘景太,不属于原告。从2014年开始该地由刘景太耕种。由于常建家与他的土地转包合同没有履行,常建家将他诉至法院,要求他返还土地转包费11 000元,经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5)公民一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他返还常建家土地转包费11 000元,他已实际返还。因此要求法院判决解除他与丁家窝堡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判决丁家窝堡村委会返还土地承包费9 333元,利息损失5 040元(从2013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一分算),案件受理费由丁家窝堡村委会负担。 丁家窝堡村委会主任麻旭未到庭,未答辩,未质证。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0日,刘千有与公主岭市十屋镇丁家窝堡村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刘千有承包村集体土地0.3垧,承包期限15年,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0日止,承包费10 000元。2014年4月刘千有将0.3垧土地转包给常建家耕种,转包费11 000元,后因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争议,2014年经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上述0.3垧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属于刘景太{2008年10月25日,刘景太与丁家窝堡村委会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刘景太承包丁家窝堡村村小学校田地4.5公顷(包含本案争议土地0.3垧),承包期自2014年至2027年,刘景太向村小学交纳了承包费50 000元。发包方丁家窝堡村委会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刘景太与公主岭市十屋镇丁家窝堡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关于原丁家窝堡村小学校田地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刘景太取得上述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由于常建家与他的土地转包合同没有履行,常建家将他诉至法院,要求他返还土地转包费11 000元,经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5)公民一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他返还常建家土地转包费11 000元,他已实际返还。 以上事实有刘千有陈述、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在卷为凭,属实无异。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刘千有和丁家窝堡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法履行,故丁家窝堡村委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刘千有自述于2013年耕种一年争议土地,故丁家窝堡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土地承包费扣除一年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解除原告刘千有和被告公主岭市十屋镇丁家窝堡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 二、 被告公主岭市十屋镇丁家窝堡村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刘千有土地转包费9 333元。 三、 被告公主岭市十屋镇丁家窝堡村民委员会赔偿刘千有合理利息损失(从2014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公主岭市十屋镇丁家窝堡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6份,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温 明 二0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历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