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乾执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煜涵与被执行人沈艳雨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悦桥,沈艳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执字第613号申请执行人胡悦桥,大安市人。被执行人沈艳雨,乾安县人。申请执行人胡悦桥与被执行人沈艳雨离婚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3)乾民初字第2758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清江本件与原本一致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