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2民初1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徐某与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雅文,包志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2民初1444号原告徐雅文,女,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浑南区。被告包志江,男,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浑南区。原告徐雅文与被告包志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高晓野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雅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雅文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高晓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白 丽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