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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2民初1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徐某与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雅文,包志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2民初1444号原告徐雅文,女,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浑南区。被告包志江,男,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浑南区。原告徐雅文与被告包志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高晓野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雅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雅文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高晓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白 丽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