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书娥与新郑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191号原告李书娥。委托代理人郭守松、张颜林,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被告新郑市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李向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志彬,该医院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苏孟韩,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娥诉被告新郑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书娥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书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书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书娥承担。审 判 长 李晓莉人民陪审员 张富彬人民陪审员 左晓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沈亚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