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3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03民初316号原告:刘某。被告:陈某甲。原告刘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凌永芳于2014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本人于2011年与被告结婚,2013年领结婚证,于××××年××月××日未婚生育一女陈某乙。婚后因被告一直工作不稳定,没有经济收入导致发生家庭暴力与纷争。因家庭琐事如做家务、对小孩教育等问题意见不一夫妻经常发生争吵,甚至打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所以本人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被告抚养,无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陈某甲辩称:曾经的我确实错了太多,但我已经知错了。我已痛改前非,已有稳定的工作,经济收入也将稳定。我相信我们的生活也会好起来的,我以后一定会让老婆幸福的。反正我是不同意离婚的,我愿意等待你的回来,我说过我的一生只爱你一个人,无论让我等多久。你是知道我这个人的爱好,我只求将来能和你好好的过日子。大丈夫能屈能伸,有所为有所不为。我虽现在无所大为,但经过这次令我读懂了很多人生,对你的爱还是那句:心有容兮心盖世,时不利兮辉不逝,辉不逝兮可奈何,容兮容兮奈若何。我虽没车没房,但我骨子里有骨气,有气节也有傲气,就是没有杀气。我陈某甲躺着是山河,站着像高山,对你也是如此。我知道我是男人,对爱人就应疼爱,总有一天你会相信我是最爱你的人。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1月自行相识,2011年初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于××××年××月××日生育一女陈某乙。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2015年以来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因家庭经济、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产生矛盾。矛盾产生后,双方没有加强沟通,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予以解决,致使夫妻矛盾日益加剧。2015年12月27日双方又发生争吵,被告对原告有打骂行为,原告感到彻底失望遂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多次明确表示自己知道错了,还爱着原告,会好好珍惜与原告的感情,愿意改正自己的不足,希望原告再给一次机会。本院认为:原、被告是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前了解较深,有一定婚姻基础,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婚后双方一直在一起生活,共同养育女儿,有着较为坚固的婚姻基础,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基于原、被告之间建立的夫妻感情深厚,来之不易,原、被告均应予以珍惜。现原、被告因为家庭经济、小孩教育、被告脾气暴躁、发生过打骂原告行为等问题导致夫妻感情有所变淡,产生了一些矛盾,但婚姻生活需要一个长期磨合、适应的过程,夫妻长期共同生活,摩擦在所难免,且本案原、被告双方并未有真正不可化解的矛盾。庭审中,被告亦明确表示仍然爱着原告,愿意改正自己的脾气和不足,希望原告能再给被告一个机会。原告与被告应加强沟通,珍惜共同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共同维护家庭的稳定。被告应以更积极的态度与原告沟通、信任爱护原告、改善与原告及原告家庭的关系。被告同时亦应积极进取,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争取更好的经济收入,为建设更加幸福美好的家庭付出自己的努力。只要原、被告双方能加强沟通,相互尊重,相互体谅,处理好家庭经济问题,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的。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原告刘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凌永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丘凯音第4页共4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