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03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四平市铁西区时代包装有限公司诉四平正和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市铁西区时代包装有限公司,四平正和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3民初242号原告:四平市铁西区时代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四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徐丽娟,经理。委托代理人:苏振江,该单位员工。被告:四平正和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四平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孟令旭,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铁西区时代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平正和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平市铁西区时代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平市铁西区时代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立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郑玉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