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3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公司与江玉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公司,江玉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3民初670号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公司,住所地沂源县沿河东路北段东侧。负责人:李家功,经理。被告:江玉莲。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公司与被告江玉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段彩虹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崔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