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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黄澄澄与聂道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澄澄,聂道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83民初970号原告:黄澄澄。被告:聂道章。原告黄澄澄与被告聂道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聂道章立即归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案件受理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至本息付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干平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澄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聂道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聂道章于2013年8月17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今借到黄澄澄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2013年农历过年前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聂道章于2015年7月返还借款5000元,对其余借款至今未还。在审理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聂道章立即归还借款45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6年1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至本息付清日止”。本院认为,原告黄澄澄与被告聂道章间的民间借贷,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属有效。被告聂道章在向原告借款后,应当依照约定及时返还借款。因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故原告依法可以要求被告自借款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现原告要求从法院受理该案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聂道章立即归还借款45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6年1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付清日止,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聂道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可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聂道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黄澄澄借款人民币45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诉讼费1045元,由被告聂道章负担(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朱干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宓 甜附页: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