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新执字第1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陈广良与邵明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广良,邵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新执字第1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广良,农民。被执行人邵明红,农民。本院在执行本院(2015)秦新民初字第7号陈广良诉邵明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广良与被执行人邵明红达成和解协议并已部分履行,申请执行人陈广良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秦新民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振会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子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