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梅胜龙与林新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胜龙,林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478号申请执行人梅胜龙,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林新民,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住温岭市。梅胜龙与林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5)台温松商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梅胜龙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林新民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梅胜龙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1620元,并交纳申请执行费824.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经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081执4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德锋审判员 叶长杉审判员 陈明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毛魏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