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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民初8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杨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某,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892-2号原告李某。被告杨某某。被告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杨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郭某某出资在府谷县新区经济适用房项目购买的西区五号楼东单元2层C1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原告李某自愿提供其本人所有的奥迪牌小轿车(车牌号:陕KNK2**)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郭某某所有的位于府谷县新区经济适用房西区五号楼东单元2层C1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对原告李某所有的奥迪牌小轿车(车牌号:陕KNK2**)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屈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曹利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