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04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刘彩光与鹿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彩光,鹿志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168号原告刘彩光,男,40岁,满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李景霞、聂金华,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鹿志强,男,年龄不详,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彩光诉被告鹿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彩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思维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乔慕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