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段忠波与王小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忠波,王小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784号原告段忠波,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城区。被告王小强,男,197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忠波诉被告王小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忠波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忠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忠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段忠波负担。审 判 长 冷炳勇审 判 员 周 晓人民陪审员 余厚润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朱芸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