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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5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立新与郓城县开元商城有限责任公司、黄振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新,郓城县开元商城有限责任公司,黄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5执171号申请人张立新,职工。被执行人郓城县开元商城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先军,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振,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郓商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商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士刚审判员  陈广学审判员  张西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广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