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民初15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王志与陈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1524-1号原告王志,男,汉族,1960年3月15日出生。被告陈相华,女,汉族,1973年5月11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王志诉被告陈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王志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陈相华名下大厅(房权证号为X**)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陈相华名下大厅(房权证号为X**)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那 僧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郭海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