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3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裴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83刑初17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裴某,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舒兰矿业集团工人,住舒兰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3月2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舒兰市人民检察院以吉舒检刑诉[2016]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1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舒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莉莉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高阳担任检察记录,被告人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裴某原系舒矿集团东富煤矿工人,于2003年买断下岗,2004年末申请办理了低保,2005年2月,被告人裴某被舒兰矿业集团东富X矿聘用上岗为合同制工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告人裴某工作后应当取消其低保工资,但被告人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继续骗领,自2013年1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裴某共骗领国家低保金人民币6718.2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裴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裴某的的供述与辩解,及案件提起、到案经过、侦查终结、户籍信息、舒兰市矿务局职工开支明细表、证明材料、被告人裴某低保证复印件、舒兰农村商业银行吉舒支行等证据予以存款明细账、吉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故意隐瞒其已在舒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再就业,并具有稳定收入的事实,不如实向有关部门申报,继续领取低保数额较大之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裴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裴某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员 郑凤臣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冬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