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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刑更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多卡·扎伊顿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更394号罪犯��卡·扎伊顿(英文名:DOKAZAITUN),女,43岁(1972年12月27日出生),乌干达共和国国籍,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女子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8日作出(2008)二中刑初字第15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多卡·扎伊顿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加驱逐出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7月12日以(2011)一中刑减字第31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2年10月26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46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4年1月23日以(2014)一中刑减字第2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3月14日提出对罪犯多卡·扎伊顿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多卡·扎伊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4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女子监狱根据多卡·扎伊顿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多卡·扎伊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多卡·扎伊顿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女子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多卡·扎伊顿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多卡·扎伊顿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予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女子监狱的减刑意见,本院酌情采纳。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综合多卡·扎伊顿的服刑改造及原判刑罚执行情况,本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女子监狱报请的对罪犯多卡·扎伊顿的减刑幅度予以酌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多卡·扎伊顿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3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9日止),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及驱逐出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审 判 员  王 斌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秦梦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