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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9刑初4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延庆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延检公诉刑诉(201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14日14时30分,被告人王×酒后驾驶宝来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延庆区西官路6.4公里处,其车前部与路北侧防护桩相撞后,车辆驶离现场,后被告人王×被民警抓获。经鉴定,王×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230.1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16年6月14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双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红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