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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马丽芬与吴江市迅雷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江市迅雷实业有限公司,马丽芬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民终6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江市迅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镇莘塔社区龙港路南侧。法定代表人:王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强,江苏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丽芬,女,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上诉人吴江市迅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雷实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丽芬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9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迅雷实业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马丽芬确实曾于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在迅雷实业公司工作,但马丽芬已于2016年1月底自行离职,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马丽芬则表示服从原判。迅雷实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确认2016年1月底后迅雷实业公司与马丽芬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诉讼费用由马丽芬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4月12日,马丽芬向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迅雷实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6年7月21日,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吴江劳人仲案字[2016]第1085号仲裁裁决书裁定马丽芬与迅雷实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迅雷实业公司收到仲裁裁决后,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以上事实,由迅雷实业公司提交的仲裁裁决书以及双方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认为,迅雷实业公司已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其主张马丽芬于2016年1月底离职,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故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吴江市迅雷实业有限公司与马丽芬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吴江市迅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迅雷实业公司认可马丽芬于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期间在其公司工作,现其主张马丽芬已于2016年1月底自行离职,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迅雷实业公司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迅雷实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吴江市迅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游冰峰代理审判员  俞 渊代理审判员  姚栋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尹凌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