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淮北市畅通公路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濉溪县干线公路大修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市畅通公路沥青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濉溪县干线公路大修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1164号原告:淮北市畅通公路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胡广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明,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潘中圣,该公司经理。被告:濉溪县干线公路大修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负责人:曹光焰,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北市畅通公路沥青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濉溪县干线公路大修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淮北市畅通公路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濉溪县干线公路大修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付安徽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0万元,并已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投保的210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本院认为:淮北市畅通公路沥青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濉溪县干线公路大修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付安徽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 秀人民陪审员 秦品安人民陪审员 尹瑞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培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汉族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汉族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扣押、冻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