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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8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查正明与吕火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查正明,吕火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8执124号申请执行人:查正明,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被执行人:吕火英,女,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查正明与被执行人吕火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都民一初字第96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吕火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吕火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吕火英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吕火英在都昌县人民医院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吕火英在都昌县人民医院的工资收入人民币303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龙广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凌燕华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赣0428执124号都昌县人民医院:申请执行人查正明与被执行人吕火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428执124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吕火英在你处有工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扣留被执行人吕火英在都昌县人民医院的工资收入人民币30350元(自2016年4月起,每月扣留人民币1500元,直至扣留满人民币30350元止)。附:本院(2016)赣0428执124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0一六年四月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