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3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宗毛团与罗伟、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毛团,罗伟,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3民初819号原告宗毛团。委托代理人王俊,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伟,1979年3月1日。被告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码头街173号。法定代表人周瑜,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宗毛团与被告罗伟、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宗毛团于2016年4月1日以已与被告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宗毛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毛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宗毛团负担。审判员 朱利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汪菡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