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民终1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黄阿端与厦门市禾丰新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阿端,厦门市禾丰新景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终11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阿端,女,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禾丰新景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中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元、郑金摇,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阿端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市禾丰新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16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黄阿端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阿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 巧 玲审 判 员 ���柯艳雪代理审判员 许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肖 子 发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