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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粤0307刑初127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1月9日被羁押,2016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6]1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育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22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去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某花园5栋S104商铺顺丰快递店,用梯子从二楼进入店里,盗窃电动车一辆、惠普平板电脑两部、中华、芙蓉王香烟几十包及现金200多元后逃离现场。2015年12月22日3时许,被告人陈某再次以同样的方式进入上述某快递店盗窃两部ipad电脑后逃离现场。上述被盗物品因无实物无法估价。2016年1月9日3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去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某花园一栋102号的绣坊美容店,正实施盗窃一个微波炉和几个硬币时被巡逻的治安员发现,被告人陈某被当场抓获。经鉴定,涉案微波炉价值人民币21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吴某、段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9日起至2016年9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晓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安首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