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4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2016)湘1124行初11号原告道县清塘镇上塘家村第2村民小组诉被告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道县清塘镇上塘家村第2村民小组,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何文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1124行初11号原告道县清塘镇上塘家村第2村民小组。代表人唐交学,男,汉族,农民,住道县。代表人唐来光,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代表人唐好学,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于林志,湖南濂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道县道州北路。法定代表人杨小江,该局局长。第三人何文仁,男,汉族,住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道县清塘镇上塘家村第2村民小组诉被告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因相关证据材料需重新补充,故申请撤回对被告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未侵犯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道县清塘镇上塘家村第2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道县清塘镇上塘家村第2村民小组负担。审 判 长 冯宝英人民陪审员 张凯成人民陪审员 谢重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向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