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1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尚小琴、万三勤与被告杜来虎、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小琴,万三勤,杜来虎,张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1996号原告尚小琴。原告万三勤。被告杜来虎。被告张楠。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小琴、万三勤与被告杜来虎、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尚小琴、万三勤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小琴、万三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小琴、万三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20元,退回原告尚小琴、万三勤。(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高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统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