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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市中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2014)市中执字第260号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周XX、周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市中执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王XX被执行人周XX、周XX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申请执行人周XX、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21日审结。该案(2013)市中民初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XX在你处XX号账户上的存款XX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尹英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