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民终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孙海涛与纪彦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海涛,纪彦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民终1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海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纪彦。委托代理人纪美鑫。上诉人孙海涛因与被上诉人纪彦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海涛,被上诉人纪彦的委托代理人纪美鑫,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后,上诉人孙海涛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纪彦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孙海涛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海涛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193.0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596.50元,由上诉人孙海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卜洪元审判员 张 继审判员 张贤友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安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