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民终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赖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赖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民终4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赖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某某。上诉人赖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华法民初字第1765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收到上诉卷宗,并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彭样平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唐英虎、熊孝航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吴雪芳担任法庭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赖某某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上诉人赖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赖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赖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样平代理审判员 唐英虎代理审判员 熊孝航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吴雪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