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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珍珠与被告成泰荣、孔翠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珍珠,成泰荣,孔翠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9001民初708号原告李珍珠,女,1958年2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都伟,系原告儿子。被告成泰荣,男,成年。被告孔翠连,女,成年。原告李珍珠与被告成泰荣、孔翠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珍珠的委托代理人都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成泰荣、孔翠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分别于2014年7月13日、7月16日、月19日三次向其借款共计9万元,经其催要,至今未还。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其借款9万元。二被告未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借条3张,以此证明被告成泰荣向其借款属实。二被告未到庭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的认证意见为: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二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认定。根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7月13日、7月16日、7月19日,被告成泰荣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9万元,并给原告出具了三张借条。其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成泰荣一直未还款。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被告成泰荣借原告款项,应当归还。原告现要求被告成泰荣归还借款9万元,有被告成泰荣出具的借条为证,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现要求被告孔翠连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成泰荣、孔翠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李珍珠借款9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立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史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