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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4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原告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宝臣、温玉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宝臣,温玉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4民初64号原告: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宏伟。委托代理人:张恩亮。被告:宋宝臣。被告:温玉平。本院受理了原告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宝臣、温玉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退回原告150.00元,由原告承担150.00元。审判员  高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房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