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4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原告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宝臣、温玉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宝臣,温玉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4民初64号原告: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宏伟。委托代理人:张恩亮。被告:宋宝臣。被告:温玉平。本院受理了原告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宝臣、温玉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退回原告150.00元,由原告承担150.00元。审判员 高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房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