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民二初字第3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蒋天杰与吕海杰、吕雪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天杰,吕海杰,吕雪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3104号原告蒋天杰,男,196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吕海杰。被告吕雪风。原告蒋天杰与被告吕海杰、吕雪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天杰诉称,2013年5月10日,被告吕海杰向原告蒋天杰借款10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无力偿还。后双方再次达成借款暨担保合同,约定吕海杰向蒋天杰借款100万元,期限6个月,月利率3%。吕海杰自愿以坐落于郑州市须水乡西岗村第五村民组的房屋作为抵押物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偿还借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00万元,利息27万元。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共同债务起诉二被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根据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显示,被告吕海杰的配偶为吕雪凤,而非本案被告吕雪风。吕雪风与本案不具有利害关系,原告起诉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天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乔婉婷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人民陪审员  尹维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