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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3执3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徐君娥与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君娥,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3执360-3号申请执行人徐君娥。被执行人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凯。申请执行人徐君娥与被执行人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莱劳人仲案字(2015)第359号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其收入824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绪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焦向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