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5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北京星光影视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瑞福,甄维利单位行贿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星光影视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瑞福,甄维利
案由
单位行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5刑初88号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北京星光影视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星光科技公司),住所北京市大兴区北京生物工程与医药产业基地天富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陈瑞福,该公司董事长。诉讼代表人李泽青,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系北京星光影视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东。辩护人王激,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瑞福,男,1952年2月5日出生于北京市,回族,大专文化程度,系北京星光影视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北京市大兴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6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2月1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莉,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甄维利,男,1954年4月7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北京星光影视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本市无固定住址。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9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2015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郑江学,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乌水检公诉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星光科技公司、被告人陈瑞福、被告人甄维利犯单位行贿罪,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宣告判决前,因证据发生变化,公诉机关书面要求撤回对被告单位星光科技公司、被告人陈瑞福、被告人甄维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要求撤回对被告单位北京星光影视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陈瑞福、被告人甄维利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周鸿宾人民陪审员 朱晓红人民陪审员 唐凤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丁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