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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81执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曾红波、李坤等与梁智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红波,李坤,梁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文字号:(2016)桂0981执号缓急:份数:份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行局拟稿人:校对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81执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红波,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坤,女,汉族。被执行人梁智勇,男,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曾红波、李坤与被执行人梁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1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梁智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在2015年6月9日本院作出了(2015)北民初字第123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梁智勇与案外人陈丽芬共有的位于北流市一环南路二区109号房地产一栋(证号为北流镇字第09396号)及申请执行人曾红波所有的位于北流市永丰路二区116号房地产一栋(证号为北流镇字第13112号)。现申请执行人曾红波、李坤与被执行人梁智勇、案外人陈丽芬就被执行人梁智勇、案外人陈丽芬共同所有的位于北流市一环南路二区109号房地产一栋(证号为北流镇字第09396号)处置事宜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曾红波、李坤向本院申请解除本院(2015)北民初字第1236号民事裁定书对上述房地产一栋的查封。本院认为,案件双方当事人已就被本院查封的房地产达成执行和解,同时申请执行人曾红波、李坤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地产的查封不存在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或法律规定的情形,依法应予允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5)北民初字第1236号民事裁定书对位于北流市一环南路二区109号房地产一栋(证号为北流镇字第09396号)的查封。二、解除本院(2015)北民初字第1236号民事裁定书对位于北流市永丰路二区116号房地产一栋(证号为北流镇字第13112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捷审判员 刘峻志审判员 李圣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徐林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