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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原告林雪涛与被告于玉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4民初408号原告林某甲,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提,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某某,女,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林某甲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治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甲诉称,2008年腊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农历6月29日举行了婚礼,××××年××月××日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林某乙。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性格不和,矛盾频发,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未建立起真正夫妻感情。2013年2月,原、被告生气后,被告以去她弟弟那为由离家不归,对婚生女儿不管不问,现女儿由原告抚养。2015年5月23日,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人调解和考虑到女儿的身心健康成长,申请撤回起诉。原、被告已分居三年,无法再共同生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林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某某未作答辩。原告林某甲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林某甲身份证、结婚证。证明原告的身份和与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2、沈丘县北杨集乡林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调查笔录三份、原告于2015年5月23日提出离婚时,被告的答辩状、(2015)沈民初字第1110民事裁定书。证明被告离家两年之久,婚生女儿一直由原告抚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和原告在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时,被告答辩同意与原告离婚;3、林挺岚、林某甲、林某乙户口登记簿、女儿林某乙的证明。证明被告去常州与原告分居两年多,未与原告、女儿联系过,对女儿未尽抚养义务和婚生女儿林某乙自愿跟随原告生活。对原告林某甲提交的证据,被告于某某因缺席未发表质证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及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08年腊月,原告林某甲经媒人介绍,与被告于某某相识,2008年农历6月29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年××月××日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林某乙,现由原告抚养。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自2013年2月至今,原、被告已分居达三年之久。2015年5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起与被告离婚诉讼,在诉讼期间,原、被告经人调解和考虑到女儿的身心健康成长,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另查明,被告于某某的婚前嫁妆有:四组合柜一套、海信电视机、洗衣机、冰箱各一台,被子六双。原、被告婚生女儿林某乙出具证明“我叫林某乙,今年八岁,爸爸、妈妈离婚,我愿跟着爸爸、奶奶生活,不愿意和妈妈一起生活,林某乙。”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林某甲明确表示,不再要求被告于某某承担婚生女儿林某乙的抚养费。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原告于2015年间提出与被告离婚,后经人调解夫妻和好,被告应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和关爱女儿,但事与愿违,被告长期外出不归,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故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关于婚生女,双方都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婚生女林某乙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如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其身心健康和成长,由原告抚养比较适宜。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再要求被告承担婚生女儿的抚养费,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采纳。另外,被告的嫁妆属其婚前个人财产,应归其本人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林某甲与被告于某某离婚。二、婚生女林某乙由原告林某甲抚养,被告于某某不承担抚养费。三、被告于某某的婚前嫁妆应归其本人所有(四组合柜一套、海信电视机、洗衣机、冰箱各一台,被子六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拉走,原告林某甲不得阻止。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林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治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夏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