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24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金寿送、胡国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寿送,胡国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506号申请执行人金寿送,男,194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户籍地永嘉县,现住永嘉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多娇(系原告之女),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胡国值,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温永岩商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寿送与被执行人胡国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胡国值已支付执行款200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日自愿请求法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4月1日被执行人仍有执行款12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执行费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请求法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其意思表示真实,同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或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5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谦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尤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