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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02执5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刘海涛与刘宏山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涛,刘宏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02执590-1号申请执行人刘海涛。被执行人刘宏山。本院作出的(2014)菏牡民初字第9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海涛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次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刘宏山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海涛请求本院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冻结被执行人刘宏山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宏山存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9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立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