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02执5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刘海涛与刘宏山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涛,刘宏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02执590-1号申请执行人刘海涛。被执行人刘宏山。本院作出的(2014)菏牡民初字第9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海涛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次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刘宏山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海涛请求本院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冻结被执行人刘宏山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宏山存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9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立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