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2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成都恒德欣源商贸有限公司与雷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恒德欣源商贸有限公司,雷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22民初257号原告成都恒德欣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双楠大道中段***号**幢***号。法定代表人冯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锡坤,男,199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被告雷勇,男,198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原告成都恒德欣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雷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恒德欣源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锡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成都恒德欣源商贸有限公司诉称,因业务往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1500元,原告多次催收后被告仍不履行其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1500元。2、被告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雷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9月5日签订一份《产品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德宝大剪举升机380V一台,单价20000元,汉潮固定式3D四轮定位DT100一台,价值33000元,欣锐拆胎机XR-518(右辅)一台,单价6800元,宏元小剪3T一台,单价11000元,以上货品合计70000元(含优惠)。交(提)货日期为2014年9月14日,被告逾期15天提货,视其违约,即自动解除本合同,且预付定金原告将不予退还。交(提)货方式:1、被告自提;2、被告代办运输,费用由被告支付。合同签订当日,被告预付20000元作为定金,货到被告处设备未下货之前(在车上清点后)付30000元。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安装调试后被告将余款20000元于2014年12月30日前全部一次性付清。逾期付款,每日应按尚欠金额的1‰承担违约金。若因被告原因造成不能按时收货,责任由被告负担,且所有款项仍按上述时间付款。违约方按合同规定的最高限额承担责任。如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2014年9月15日,原告通过复兴天天快运将德宝大剪举升机380V一台,汉潮固定式3D四轮定位DT100一台,欣锐拆胎机XR-518(右辅)一台,宏元小剪3T一台发出。2015年2月3日,原告通过复兴一帆顺天天快运将凯涛外倾角校正仪一台,单价1500元,配送给被告。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2014年9月11日支付货款20000元,2014年9月15日支付货款27360元,共计47360元。原告自愿优惠减免2640元,故被告尚欠货款20000元未支付,再加上2015年2月3日原告向被告交付凯涛外倾角校正仪一台,单价1500元,被告共尚欠原告货款21500元。被告收到货品之后,原告已安排员工前往被告处对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产品购销合同》、物流发货凭证、销售单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供货,双方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的事实清楚。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本案中,被告接受了原告的供货,理应支付相应价款。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原、被告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4年12月30日前将余款20000元全部付清,如逾期付款,每日应按尚欠金额的1‰承担违约金。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余款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仅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雷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恒德欣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500元及违约金1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元,由被告雷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梁 宪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刁妍妍 百度搜索“”